普通类招生
2013年招生章程
日期:2013年06月03日 15:5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是具有国防生招生资格的全国百所大学之一,是具有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的全国二百所大学之一,是具有招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是列入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学校全称:长春工程学院(Changchu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校办学层次:学校举办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含高职)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分布在长春市南湖公园东西湖畔:湖西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号,湖东校区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066号。

学历及学位证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本科生,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我校与英国西苏格兰大学合作举办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和土木工程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我校规定的学业标准,将获得我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经英方考核英语合格的,可以赴西苏格兰大学学习并建立学籍,达到英方学业标准的,可同时获得英方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我校还与德国、俄罗斯、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学生学业水平及外语水平达到对方要求,学校积极推荐赴有关大学留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继承“面向全国招生、全国就业”的传统,在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具体招生人数,详见教育部审定的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生源计划。

 

第三章 录取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有关人员担任组员,对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通过我校网站和电话向社会、考生公布录取结果,接受监督。

第七条 录取标准

1.录取分数标准: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本科、专科(含高职)录取分数线。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满分150分的不低于100分,满分120分的不低于80分。

2.身体素质标准:国防生身体标准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其它考生身体标准执行教育部等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修订)。

第八条 录取规则

1.为保证新生的总体素质,录取时,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根据生源及省(市、区)要求确定,择优录取考生。

2.顺序志愿投档时,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平行志愿投档时,如情况相同,优先录取我校志愿在先的考生。

3.安排专业时,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有关专业限制的条件,采取专业级差的方式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执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1)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只允许考生填报4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级差顺序为3分、2分、1分;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允许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多于4个,则多出部分的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考生,总分减去专业志愿级差后,专业第二志愿可与专业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时排序,依此类推。

2)在级差成绩并列的情况下,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时,按顺序查看数学、理(文)科综合的成绩,优先满足高分者;江苏省考生优先满足选修测试成绩(等级)高者,如选修测试成绩(等级)相同,则按顺序查看数学、语文的成绩。

3)在安排完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后,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无法调剂时,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计算机类、软件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及国防生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可不受外语语种限制。

5.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科技发明等获奖者优先录取。此外,符合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我校承认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的加分,录取时执行本条第23款的规定。

6.报考建筑学和城乡规划专业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果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徒手画考试,要求参加此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该专业的新生开学后将复试美术,不合格者,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学校统一将理科考生调整至土建类其他专业,文科考生调整至市场营销专业。

7.填报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和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的吉林省和北京市考生必须取得“省(市)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其它省份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签发的《长春工程学院2013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8.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照综合分数[(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60%+(文化课总成绩×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如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素描成绩高者。专业考试成绩在所在省考生中特别优秀的,优先录取。文化课单科成绩均不设最低控制线。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在我校录取原则外有特殊要求的,我校按其规定实施。

9.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线和我校规定的分数线(文化课单独考试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规定的分数线)者,按学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级差按我校普通类专业规定执行。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规则: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的,可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进行调剂;未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到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1.普通类本科考生,如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重点本科(一本)分数线10分(含10分)以上,在新生报到开始的三天内,可根据本人意愿重新选择专业。 

 

第四章 学费收取及奖助学办法

第九条 学校按照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见招生指南或新生入学须知。

普通类本科考生,如高考成绩超过所在省(市、区)重点(一本)分数线11-20分(含20分)的,学校一次性减免学费1000/人;超过21-30分(含30分)学校一次性减免学费2000/人;超过31-40分(含40分)学校一次性减免学费3000/人;超过41分(含41分)学校一次性免收第一学年学费。

第十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外,还积极吸纳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金,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设有以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交学费、校外机构或个人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五章 学生就业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办学60多年的就业渠道,积极面向全国各类企事业及机关用人单位推荐应届毕业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it.edu.cn

电子信箱:ccitzsb@cci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395

邮政编码:130012

联系电话:(04318594718385711299 

查询电话:(043185717025(查询录取结果和艺术类专业加试成绩)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长春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